摘要
赵德馨诉知网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为学术期刊出版中著作权协议签订的规范化敲响了警钟。实践中,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协议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其签订方式主要有知情同意模式和明确同意模式两大类。著作权协议在类型上分为著作权转让协议和著作权许可协议两大类,著作权许可协议又可以细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协议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协议。期刊编辑部的著作权协议在签订阶段和具体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对于期刊编辑部的规范化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期刊编辑部与作者签订著作权协议应当优先采取明确同意的书面形式;著作权协议类型的选择上,著作权转让协议优于著作权许可协议,著作权专有许可协议优于非专有许可协议。在著作权协议具体内容的设置上,应当符合民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定要求,公平合理地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对与作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文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尽可能区分稿酬和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