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了价款优先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既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也有利于实践中保障和促进交易。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体动产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且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当价款优先权竞存时,应适用担保物权竞存的一般规则。总的来看,现有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可能损害在先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未来应当通过规定对在先浮动抵押权人的提前通知义务等加以补充。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