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朝建国之初,李唐统治者认真总结了此前各代的法律经验,初步确立了“天下之法”的观念,并把这种法律至上的思维方式运用到唐律的解释之中。唐高宗永徽年间,为了给各级司法官员在法律实践中提供确定性文本,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条文逐条“疏议”解释,编纂了《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在尊重文本权威性基础上,采用语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文本内容进行客观的、描述性的说明,可将其概括为释法性的解释;《唐律疏议》还运用价值补充、法律漏洞填补等方法对文本中未规定的事项进行法律阐释,论证解释的合理性,这是一种造法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唐律疏议》的解释形式和解释方法,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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