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李某系甲地某超市理货员,每天乘地铁往返家与超市,为方便上下班,于2017年4月购买了一辆家庭自用车,并按家用车性质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00万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并交纳了相应保费,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2017年7月19日,李某将其车辆在某拼车平台上注册成为"顺风车",并自愿搭载其他乘客。2018年2月18日15时许,李某在平台上接到张某从甲地火车站至机场的订单,在运送张某途中,李某车辆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