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其与银行签订的按揭保证金合同应当具有金钱质押的效力,是名副其实的保证金合同。因此户内保证金属于破产债务人财产。同时,该合同符合《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管理人有权经"报批"和"通知"程序后依法予以解除,并要求银行返还保证金。对于银行在房企破产前6个月的划扣部分,则应当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依法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