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表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公司参与机制有三个问题。一是公司参与机关的选择,二是公司参与的效力,三是前置程序的豁免。问题一、二的处理不当将直接导致公司参与积极性和效力荡然无存,问题三的争议不休归根到底是将前置程序当作程序性事项而忽略公司参与实际效用的当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