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政治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是长期以来被忽略的问题,所对应的实际上是法律(法)与国家权力(政治权力)关系的问题。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法律附属于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维系统治的工具;一种是法律贯彻法的精神,发挥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今天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特地位、自主地位,依靠法律完善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但也应避免一味崇尚法律、贬低权力,将权力定性为恶,夸大二者对立。法治的目标不应该是在把权力永恒地设定为恶的前提下去规制权力、束缚权力,而是转变权力、改造权力,让政治权力的"政治性"不断弱化,使其最终成为社会的、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共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