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为权利主体的意志指向,这是权利客体理论的共识起点。应该把意志指向表述到哪一个层次,是权利客体理论的分歧所在。原初的知识产权“客体—对象”区分论用“客体”和“对象”两个概念,区分了“法内好处”与“好处之源”两个不同层次。这一区分的规范意义在于,提示了“徒好处之源不足以确权”,这一提示对于无体财产的规则设计尤其重要。新的学说无论是发展还是批判区分论,都不可忽视这一规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