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为此应当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立法的思维定式,以法解释学为工具,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将留置定位为一种特殊逮捕。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留置的法治化,应当打破逮捕既有的理论窠臼,以宪法的视角引入基本权利干预理论,以理念的革新推动留置条件的体系化与阶层化,最终将留置分为普通留置与重罪留置,将留置条件区分为作为基础性要件的证据要件、否定性要件的罪责要件以及核心要件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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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