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不断深入,现已很少出现白纸黑字"教科书式"的垄断协议,国内各大企业对反垄断执法予以高度关注,反垄断法律课程已成为企业业务培训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顾问也对反垄断执法调查向企业提出相关建议。虽然反垄断法规定了拒不配合调查的处罚措施和鼓励"自首"的宽大制度,但作用有限,特别是宽大制度,只适用于垄断协议案件,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不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制度——策反制度来填补执法空缺,以适用于新形势、新环境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