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性医疗措施制度不可避免地会与患者自主权产生冲突;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我国医疗家庭主义的传统性,易引发保护性医疗措施的适用困境。鉴此,需提升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可操作性,明晰该措施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并避免对患者自主权的过多限制;可将是否会对患者造成身心伤害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告知会产生“伤害”的内涵,并将患者可能拒绝治疗的信息保留和无时间限制的信息保留行为排除在外;为平衡医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赋予保护性医疗措施责任豁免的内涵;在近亲属替代决策方面,必要时医方应介入并发挥独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