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第10条规定中,“习惯”应当是指事实上的习惯。“习惯”在被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前,作为民间法的一部分属于社会性范畴;“习惯”在成为习惯法后,才归属于法律范畴。“习惯”的社会性体现在:“习惯”与社会个人之间、“习惯”与社会关系之间以及“习惯”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也在不断地变化。而在《民法典》背景下,“习惯”与法律同时作为一种民法的法律渊源被编入《民法典》第10条,其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博弈论现象,这是国家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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