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方法运用的结果。只有在类型序列中通过与标杆的比较才可以准确理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在现行法体系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归于民事关系范畴,基于其与劳动关系的一些相似性,对其可以进行一定的劳动法适用,但这些适用都需要主张方承担论证义务。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以及现行其他法中以劳动中的人的保护为目的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不完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应拆分规则群而适用,遵循相似性比较的要求,运用类型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必要修正。根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依附性,对劳动法的适用还存在原则和例外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