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北京市将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适时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相结合,在水影响评价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可避免重复审查。在总结规划水影响评价与海绵城市建设联系的基础上,以大兴区某街区为例,论证规划水影响评价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可行性。分析得出,在以居住用地为主的街区,若已开发未实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面积占整个街区建设用地面积小于一定比例,可通过利用规划水影响评价要求控制新开发区域,使整个街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对于近期进行海绵城市改造的确存在困难的少量老旧小区,可通过对街区范围新建区域按规划水影响评价要求控制,先行实现街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