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数据看,我国现有的三类被授权提起诉讼的主体(法定机关、法定社团及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民事公益的诉讼保护均缺乏充分性。在"政府失灵""、志愿失灵""、市场失灵"及"法律制度失灵"的共同影响下,为使民事公益得到更好及更充分的保护,我国立法者理应为公民个人提起此类诉讼保留机会和余地。事实上,我国公民已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向人民法院提起牵涉公益的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