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感激义务的道德应当来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缘起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爱,这种关爱往往体现在为他人所提供的帮助或好处。但是,并非所有的帮助或好处都能获得感激。对于无意识、被胁迫、无正当理由的帮助或好处,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给予的关爱,被施与人就不应该背负感激义务。感激义务的条件是他人正当的关爱。一旦被他人给予关爱,无论接受与否,都应该按照自觉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合德性原则履行感激义务。该尽而不尽感激义务是忘恩负义。对于忘恩负义,除了批评和谴责之外,还应通过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感恩教育、加强制度供给机制、强化感恩文化等途径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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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