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制度旨在解决专利保护程序复杂冗长的难题,由主体、客体、方式和程序等要素构成。在新形势下,结合我国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议我国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主体集中化,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查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专利有效性诉讼一审案件实行专门管辖,对技术调查官队伍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客体二元化,建立授权后专利异议行政审查制度,在专利异议中只允许专利权人上诉;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方式民事化,同时允许专利异议诉讼采用行政诉讼方式;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程序便捷化,并废止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制度和“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但保留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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