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级与其应用场域的迅速推广,学理上需要思考社会样态被科技重塑后可能面临的深刻挑战与潜在风险。应当秉持预防性理念明确刑事应对的基本立场,在坚持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论的前提下,追究其“背后”的责任主体,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还应在进一步完善前置法规定的基础上,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其他产品服务的产品服务提供商相应的产品责任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在坚持责任原理的基础上,对严格责任论保持谨慎态度,以实现促进技术发展与应对风险的动态平衡。此外,还需要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的合规制度,构建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与企业制度协作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