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成立的判定

作者:刘宇; 高继凯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8): 45-4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8.013

摘要

<正>【裁判要旨】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是公司与高管签订,具有重大利益,其主要是对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显著的磋商过程。与自然人签字即可推定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同,高管基于特殊权限,具有代替用人单位进行意思表示之便利。当高管自身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时,用人单位之印章并非当然代表该拟制主体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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