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渎职罪双重违法性的构成特征,决定了对其危害结果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刑法,必须关注相关行业领域的规范标准和具体时期的政策规定。在事实认定上,危害结果的预见、描述、程度界分及相应的判断标准应在制定行业规范或发布行业政策时予以确定。在法律适用上,既应关注刑法规定,又应关注刑法之外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性规定;既应关注渎职罪司法解释,又应兼顾与渎职罪相关联的其他法定犯刑事司法解释的专门性规定,保持整体与局部、刑法体系之内与之外相关规范的呼应、互补和衔接。在立法完善上,应确立与危害结果属性相匹配的规范模式,根据危害结果能否量化,分别在定性与定量两种不同的评价体系中建立相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