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完备立法的制度安排与现实困境赋予了行政机关进行税法行政解释的合理性。在税务机关长期的执法实践中,税法行政解释已在我国税法解释体系乃至税法规范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成为最直接、有效的税务执法依据。税法行政解释的膨胀虽然不符合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但我国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形式化追求并未摆脱对税法行政解释的路径依赖。税法行政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由于其形成过程不像税法正式法源那么程式化,故存在种种程序与实体、形式与内容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进路在于正确理解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要求,通过权力监督构建完善的税法行政解释约束机制,以保障其不逾越法律介入人民基本权利的边界,甚至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