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确定第三方资助披露义务的信息范围问题上,国际上普遍同意将第三方资助的基本信息作为披露范围,其他内容则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其中"基本信息"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确,"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的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及IBA取证标准等,存在着披露信息内容范围模糊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将第三方资助信息分为两类,对基本信息采用强制披露的方式,对此之外的内容采用依申请披露的方式和客观标准,并按照IBA指引中的特定性、关联性、重要性、比例性的取证标准对客观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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