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的发展带动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和扩大,鉴定结论的危险性与重要性的并存促使人们探寻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范。英美法系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强调对其依据方法的考察,大陆法系强调诉讼程序对鉴定结论的制度。在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的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鉴定的程序性要件上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