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其他纠纷处理组织无权利用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民间力量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必要扩大仲裁权限的享有主体,赋予一部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权限。赋予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权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民间性的本质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实现仲裁服务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实现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和相互协调的需要。赋予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权还需要配备相关制度,包括设置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法律适用的律师咨询制度、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建立仲裁机制运行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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