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略显粗线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予以细化和补充。相对人参与、表意人无过失、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等皆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误解的重大性应以理性人为标准,并结合司法解释的例举具体判断。区分动机错误和表达错误具有合理性,因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或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可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重大误解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向撤销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以履行利益为限,且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例外。依交易习惯和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与功能,重大误解可能不产生可撤销的效力,或者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应受关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