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与中国的《梁书》《隋书》对比研究发现,金富轼在《三国史记》中所记载的儒理尼师今九年(32年)的十七官等的官制体系并非为新罗初期的官制实态。新罗初期官职仅有伊伐餐、波珍餐、阿餐、伊尺餐、一吉餐、级伐餐、沙餐、奈麻等八官职,根据《三国史记·新罗本纪》,伊伐餐等八官职出现的时间并不统一,显然并非同时设置,其职掌各不相同,主要承担民政、军政职能。依八官名的擢升顺序,八官职的官等次序依次为伊伐餐、伊尺餐、波珍餐、阿餐、一吉餐、沙餐、级伐餐、奈麻。对比新罗后期的官制体系,新罗初期即辰韩时代的官等与新罗后期的十七官等顺序基本一致,只不过在新罗初期八官等当中又插入其他官等而形成完整的十七官等的官制体系,表明新罗的官制体系承继辰韩国的官制体系,官等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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