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抽象的没有办法直接回答的问题,我国对外来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引进更是加剧了这种复杂关系。清末已经废除的笞刑、流刑等传统刑罚在民国初期的恢复过程,为思考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活生生的"标本"。以西方制度和理论为资源,而非参照物,发挥我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实现传统文化的革新,满足并促进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学术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