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击网络侵权是我国"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政策要求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和"民事权益"三个网络侵权术语作出限定,符合这三个方面在实际情况中的变化趋势: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形态更加多样,内涵更加丰富;第二,去中心化网络服务的出现不仅使得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程度地卷入侵权诉讼纠纷,而且也使网络用户数量和所涉行业格局有所转变;第三,民事权益侵害的类型有所扩张,出现了新兴的权益侵害类型。本文旨在对这三个方面的变化进行观察和分析,进而看到《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未作限定的合理性。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