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呈现出多样性,总体上可归纳为联系标准和公正标准。联系标准表现为客观地域联系和主观意志联系,公正标准表现为法律选择的目的要实现一定社会公正或者个案结果公正。法律选择标准需要体现内外价值的平衡。联系标准能够很好地反映法的外在价值,即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能体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因而是法律选择的基础标准;同时,在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领域,冲突法还需要顺应实体法对公正的较高要求,因而需要在基础标准之上辅以公正标准。法律选择标准的多维性体现了冲突法价值伸张的多元化。因应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对冲突法内外价值伸张的不同追求,联系标准和公正标准在冲突法中呈变量波动状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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