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法理和法技术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思路与方法,都难对它作出周全、合理的解释。值此为编纂民法典而将《侵权责任法》修改转变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契机,系统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并由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显得十分必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法理和法技术反思纵览现有相关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主要存在如下值得检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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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