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对审委会权力的监督是必然要求,是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提升审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客观需求,故一定程度上敞开审委会的大门,允许法院外部人员参加案件讨论程序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开放"应当保持必要限度,必须在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现有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厘清"开放"的边界,对参会人员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慎地区分,对不同人员的参会形式和程序,根据其所基于的权力(利)基础、目的动机、发挥的价值功能等,依法进行科学、规范地设计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