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生物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该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海关在执行此法时的部分职责在生物安全领域。《生物安全法》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是母法与子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文从生物安全领域尤其是动植物检疫领域基本概念等入手,就《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重要内容与国外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根据法律要求及比较研究结果对海关动植物检疫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