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民间文学艺术权"得到了立法确认,无论对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还是对创造民间文学艺术的民族、社区、部落和个人而言,均意义重大。但现有立法仅为框架性规定,其价值取向下的技术系统仍然欠缺。以现有行政区划为格局的公法属性保护机制,无法完全适应保护文化区域内的流动性民间文学艺术。因此,构建符合"民间文学艺术权"私法属性的跨行政区权利运行机制是权利得到落实的保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