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算法在我国公安执法中已经被不同程度地应用,并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算法对公安执法带来的积极效能是显著的,有助于公安执法目标的实现。但是,公安执法中应用算法也存在一些消极作用,包括算法错误、算法歧视、算法黑箱以及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这表明,算法是把双刃剑,这些消极作用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不能无视其消极作用。为了规范算法的应用,需要采取有针对的措施,包括增强算法透明度、赋予行政相对人算法解释权、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属、建立算法审计与影响评估制度、以过程论思维对待行政程序、规范刑事程序中算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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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