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刑法是古典学派构建的以“行为”为本位的犯罪论体系,行为人刑法是实证学派构建的以“人身危险性”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迁,两者之间从对立与论争逐渐走向了折衷与调和。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在立法上扩大了犯罪圈,实践中的情绪性执法、机械性司法更是加剧了犯罪圈的扩大,使得刑法过度地介入了社会生活。应在坚持以行为刑法为主轴的基础上,吸收行为人刑法的合理内核,在处理案件时要重视对人格因素的考量,构建“行为—行为人”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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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