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沿用了最高院夫妻债务解释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但其制度设计缺乏理论依据。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不同于夫妻连带债务。在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推定规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式,只是反驳推定的属于纯粹个人债务的除外情形规定过少,应增加夫妻并未共同受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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