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否定不法侵害性质的典型表现为将不具有紧迫危险性和侵害性质不严重、侵害程度不强烈,尚不足以对人身产生严重威胁的侵害行为排除在防卫起因范围之外。司法机关额外添加紧迫性要求来限定不法侵害的认定,极有可能是受到混杂了德日刑法观点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不当影响。不法侵害仅具有不法性、侵害性和现实性,不宜再将紧迫性作为不法侵害的限制属性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二者在因果关系的引起程度、侵害法益的类型与程度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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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