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属于保安处分,适用场所为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年龄下限应止于12周岁,上限应调高至18周岁。因12周岁至18周岁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复杂,不负刑事责任情形下不宜一概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应当给予监护人管教、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选择余地。依据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上下限框定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形式框架,辅之以行为性质确定具体处遇措施,进而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之分类处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