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时期部分廪食工作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完成。携带生食与炊具在外加工较不方便,可以直接食用的熟食是边境地区的重要军事物资,因此在途经地区获取粮食是相对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可称作异地廪食。在外廪食后该官吏所属地区需要确认此人在外消费的粮食数目,以弥补途经地区的额外粮食支出,并从外出人员每月的粮食配给额中扣除他在外消费的粮食。实际过程中存在不同地区、机构间的冲突、沟通与协调。不仅官吏在外接受廪食后需要粮食补偿,其他身份人员也遵循这一规范,因为异地廪食和与之相伴的粮食补偿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于通行准则。西汉异地廪食制度较大程度地继承了秦代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