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对于设置定向链接的行为应首先区分设链者系分工合作的内容提供者(ICP)或仅是链接服务的提供者(ISP)。如仅是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结合设链行为本身以及被链接的对象、内容等对该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进行考量,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案号一审:(2018)京0101民初1227号【案情】原告:培生(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是培生亚洲公司在中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