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试用期内,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如果我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能否因为公司超过2020年8月31日将我解聘,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