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对向犯,但未必“同罪同罚”。惩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重点不在提高法定刑,而在于强化司法执法,通过提高追诉率、将收买行为与后续犯罪作数罪并罚处理,彰显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人格尊严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犯的核心法益,具体法益为人身不可买卖性,刑法须予以重视和独立保护。本罪属于行为犯,不是情节犯,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同意与收买人善意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不属于重罪,3年以下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但在立法上也可以适当提高至5年以下。对于后续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配置加重法定刑,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层次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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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