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刑事对物强制措施存在适用范围边界模糊、标准设置不合理,同时存在强制措施适用难和适用乱、财物保管难等问题,凸显了对物强制措施的体系性不足,亟待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应有各自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基于保全执行的强制措施应以"保障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数额"为标准,不限于"与本案直接相关"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违法所得,且应遵守比例原则。对物强制措施应当有明确的期限,直接法律效果是禁止擅自处分财产,但允许在维持财产价值的前提下进行的处分行为。应当以基本权干预的审查体系为框架完善对物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