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7年3月28日,根据申请人贵州省政府及开磷化肥公司、息烽诚诚劳务公同申请,清镇市法院作出了(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是两办于2015年12月3日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在七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对生态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