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由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三部分构成。其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正义原则体系中地位独特。一方面,机会平等的本质在于否定制度排斥而要求社会体系向所有人开放,它势必遵守完全平等的要求而趋向平等的自由原则,然而,此时的平等却是"形式的平等";另一方面,因追求"公平的"实质正义理念,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作用与差别原则趋同,进而滑向差别原则,但此时的平等是"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两难处境在于权力和机会受"平等"和"应得"两种规范原则的约束,规范原则的对立使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陷入两种理论框架和理论逻辑构成的解释张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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