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财产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业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信息处理者的经济技术优势地位使信息主体面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风险,数据技术使得传统背景下与权利人人格密切联系的生物识别信息面临着控制、价值和主体三方面强制性分离的挑战。该分离风险源自传统私权保护体系存在的概念模糊化、规范碎片化、救济不完善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维持信息主体对于自身生物识别信息的控制与支配。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当正视信息主体的弱势地位,厘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概念,确立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原则,完善公法与私法相衔接的生物识别信息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