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