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性质的界定关系到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构造及其权利行使方式,对于后续改革与权利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学界针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债权和物权登记两种理论观点。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土地经营权债权登记欠缺理论基础且在实践中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实质性保障。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的构建需要效力强大的物权为其提供制度支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其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物权登记路径的确立有着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既符合农地改革的内在要求,也与我国正在建立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