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措施的适用阶段是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的集中阶段,由于适用依据违法和适用依据缺失问题,导致实践中强制措施缺少理论依据支持,也间接产生了公安等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对此,我国强制措施司法审查模式的构建应运而生,其具体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强制措施适用依据司法审查模式的构建以及强制措施具体适用司法审查模式的构建。其中,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司法审查模式应当是一种以审查强制措施次生依据的合法性为唯一目标的具体性或者附带性审查模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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