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不应为"律经唐承袭至清,以惩治"理"所"不应为"之行为。清代律学家引《尚书大传》文认为周时"非事而事之"为汉"所不当得为",而唐"不应得为"律之"不应"犹汉之"不当"。"不应为"律是否源于周、汉之律,三者之间关系又为何?本文将予以析之。

  •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